呈请对中办发电[2001]31号文的合法性予以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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呈请对中办发电[2001]31号文的合法性予以审查
还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尊严
—— 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公开信
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:
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,各级政府如何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颁发的相关政策,承担起保护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(以下简称“在企军转干部”)的国家干部身份和人格尊严,这既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军转安置工作总方针的必然要求,也是发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。
但是,中办发电[2001] 31号文即《切实做好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上访人员工作的通知》〔以下简称“31号文”〕,却对党中央的政策阳奉阴违;对国企改制的规定断章取义,欺上罔下,违法行政,非法剥夺了全国近100万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其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,这是党和国家又一起重大的冤案。为此,我们强烈要求党中央、全国人大、国务院对31号文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並依法处置,还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人格尊严。
一、断章取义篡改中央文件,改变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
继国家裁军100万之后,又裁军50万之机,党中央及时颁发了中发[1998] 7号文,十分有针对性的强调“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,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”,并再一次重申:“中央认为,军官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党的宝贵财富,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。”这是党中央在人事制度改革时,对在企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进一步明确定位。
紧接着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于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九日又颁发了中发[2001] 3号文,即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》(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该《暂行办法》同样明确的告知全党、全军、全国人民:“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”,“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、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,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、优待。”
因此,对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认同,它关系到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大原则问题,更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。
时隔几个月后,二〇〇一年八月二日,中央办公厅下发了31号文,对中发[1998] 7号文、中发[2001] 3号文进行了歪曲和篡改。
一是断章取义,将“中央认为,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”砍去,却单一地变成“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”。何为“财富”?现代汉语词典(第五版第123页)解释“财富”:具有价值的东西,自然财富、物质财富、精神财富。很显然31号文在这里舍本求末,十分荒谬的把在企军转干部物化为某种财富了。其要害就是否定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。虽然中发[1998] 7号文也有“宝贵财富”的定位,但它是以“中央认为,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”的明确定位为先决条件而提出的。显而易见,这个“宝贵财富”的“财富”之说,是拟人化的精神财富,是一种褒奖表述,与单一的物化有质的区别。
二是玩弄文字游戏,把国家政策规定的“应当享受”改为“要求比照”,31号文妄自提出:“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……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求比照行政机关享受相应待遇,既不符合实际,也不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”。一字之差,就将军转干部维护自身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污蔑成 “伸手要待遇”!以此贬低在企军转干部的人格尊严。
众所周知,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,就是军转干部不管是否相应(或降职)安排地方干部职务或不安排任何职务,都应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政治、生活待遇,根本不是军转干部“要求比照”,而是政策规定应该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相应待遇,并且,这是军转政策早有规定、早该落实而没有落实的问题。
三是另有目的、有选择性的将适用法律条文张冠李戴。31号文说,“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、医疗、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,应和其他职工一样,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”。然而,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军转干部来说,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。
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确实规定“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,其工资和津贴、补贴、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”。可是,31号文却生搬硬套、张冠李戴,把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六条套在在企军转干部头上,满以为就此“一剑封喉”。且不知31号文有意无意的忘记了法律法规,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,违背了法律法规“不溯及既往”的基本常识,即《暂行办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转干部……”。31号文就是这样无原则的、把相对不利的法律条款,硬套在根本不适用《暂行办法》公布实施之前批准转业的军转干部头上。所以,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,绝不是31号文所能否定得了的。
中发[2001]3号文对军队安置工作进行了改革,既保留原有的计划分配方式,也增加了“自谋职业”一项政策规定。国家对自谋职业者,给予了很优厚的待遇,在政治上保留了国家干部身份,在经济生活上由国家包养起来。对比之下,他们的前辈大都在部队服役了二、三十年,还经历过战争和艰苦环境的生死考验;转业后,又为国家经济建设付出了辛勤的劳动。到头来,在政治上被免除了国家干部身份,在经济上还以“解困”谋生。同属党和国家的军转干部,却是两种待遇两重天,这是为什么?我们深感造成如此严重恶果,正是31号文对抗中央、违法行政惹的祸。
二、片面引用国企改制文件,否定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
国办发[2000]64号文转发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《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(试行)》(简称《基本规范》),为国企改制制定了政策性规定共十二条六十九款细则。其中第一条即“ 一、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”含九款细则,之“ (三)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。企业不再比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,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,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”。可是,31号文却片面地、极有选择性的引用了此条款,并且在文字表述上作了加工改造,由原来的“两个不再”改变成 “三个不再”。即“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进行了改制,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;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实行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办法;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。”,对照《基本规范》原文两个不再,并没有明确规定“取消在企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”。而31号文却另搞一套,超越权限,规定了应该由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。以此作为取消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的依据,根本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合法性支撑。
紧接着还是第一条九款细则中,之“ (四)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。位于城市的企业,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、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交地方政府共同管理,所需费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,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……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”。其核心就是 强调国有企业不再承担政府委托或交办的职能,原已委托或交办的,要从国企中解脱出来。《基本规范》实施后,国家从此取消了军转干部政策性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做法了。然而,如此重要的政策规定,31号文拒不宣传、不贯彻,更不敢引用,却以偏盖全,其用心何为,一目了然。
在企军转干部按计划安排到国企工作,属国家行为。国企本来就承担了应由国家履行、却交给企业履行的政治任务和法律义务;也具体体现了国家要求国企落实对军转干部的尊重和优待。事实上国企为国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了忧、解了难。所以,国企接受并安置了在企军转干部,难道不是承担了国家委托交办的、最大化的政治任务吗?如果不能将国企承担的这项政治任务与职能从国企改制中分离出来,“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”,那还叫什么“政企分开”?相反,如果按31号文将在企军转干部划地为牢,一改弃之,一推了之,岂不是明显的张冠李戴、指鹿为马吗?
国务院为了将企业的学校、职教、幼教包括大型企业的公安干警,从企业剥离出来,没有文件依据的,可以重新单独行文,为他们享受应该享受的政治、经济待遇提供政策依据。 但是31号文为什么不让在企军转干部从国企改制中剥离出来,是他们没有资格、不够条件,还是他们的贡献比其他群体要小,或者他们个人存在什么错误或问题?应该说,在企军转干部同其他军转干部一样,用他们的青春、鲜血和生命,为祖国的安全、人民的安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,他们不愧为党和国家的忠良。再说,还有党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明文规定,又有中央几代领导人的讲话精神,在企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绝不是31号文片面引用企业改制的“三个不再”,说否定就能否定得了的。政府必须承担起“妥善安置的法定义务或保底责任,切实保障军转干部的权益不受侵害。”
令人痛心地是,31号文还错误宣传道:“对这些政策,应当客观地对待,全面地理解,准确地把握,不能脱离实际,片面曲解,各取所需。”究竟谁在曲解,这里无需多说。请看胡总书记的重要指示:“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,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。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,今天乃至今后,仍然是管用的,需要继续坚持。”用总书记的讲话和31号文相比对,谁对谁错,岂不是不言自明吗?
可见,那些身居国家机关高位的人,之所以要变着法子来坑害在企军转干部,千方百计否定在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,说到底,他们中的某些人存有不可告人的阴暗心理,他们就是要利用国企改制的名义,制造出我党我军又一起重大历史冤案!
三、无中生有,恶意中伤,用莫须有的罪名迫害在企军转干部
在企军转干部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、人格尊严,找党、找政府、找法院,进行了不懈的申诉与抗争。但31号文却对在企军转干部上访进行了恶意中伤,让你有冤不能伸,有理不能诉。首先把他们中的上访代表列为“重点人”、“牵头人”、“别有用心的人”;再将他们共同利益的诉求群体,指责为“对个别不听劝阻,蓄意扩大事态,破坏社会稳定的,要采取果断措施,依法严肃处理。”在这种号令下,硬是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在企军转干部的上访,强行推向对立面。更糟糕的是,各地政府置党中央文件、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,却把31号文作为地方政府非法打压的“尚方宝剑”,在其默许支持和鼓励下,地方政府打压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,长期对在企军转干部实行监控、打压,监听电话、监视居住、限制人身自由等等。早在2006年5 - 6月,在全国范围内对他们中的所谓重点人开展了“斩首行动”, 近500人遭到打击,抄家抓捕,数十人受到了审讯,取保候审等等,有的还带上了手铐,关押时间长的达四个月之久,最短的也有一周。昔日共和国的卫士、共产党人,大多还是师团职干部,反而成为曾被他们保卫过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稳定因素,成为专政对象!如此是非颠倒、恶意中伤;如此越位、错位、乱作为,试问人民的尊严能得到人民政府的维护和尊重吗?各级政府的某些人心目中还有党纪国法吗?这正说明被政府视为不能突破的底线 —— 31号文,是一份对抗中央、违法行政的非法文件,是各地政府违法行政的总后台,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稳定之源。
事实证明,此文件不撤销,党无宁日,国无宁日,军无宁日。
我们认为,在企军转干部问题久拖不决的症结,主要是政策待遇不落实,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是落实中发[1998] 7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,按照原军队职务等级,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同职级、无差别的待遇。从而了结我党我军的历史冤案,实现罢访息诉的维稳目标。
我们还认为,解决在企军转干部的问题,依仗权势欺上压下、忽悠耍赖、久拖不决、得过且过,终究不是办法;“击鼓传花”式的、原封不动的扔给下届中央和政府,如此循环往返,来个“新官不理旧政”,继续拖延下去,不得善终。
近百万在企军转干部是一个濒危群体,大多已经暮年。毫无情感的对他们实施拖延战术,直到拖死,让他们一个个抱恨终生,这是非常是不人道的。
因此,我们恳切请求党中央、全国人大、国务院对31号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置。借此,我们还强烈要求:
1、依照《立法法》第八十五条“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,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”。
2、由人大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,依法按政策彻查在企军转干部问题的真相,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。
最后,我们强烈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,对已颁发的《兵役法》、《军官法》、《国防法》、《军官军衔条例》等作出终审裁决,如果这些法律都不适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转业,并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,请向全党、全军和全国人民公布。我们深信,近百万在企军转干部一定会顾全大局,放弃“一个身份、两个待遇”维权诉求,放弃追讨历史欠账的权利,从此罢访息诉!
致 以
革命军人敬礼!
湖北省武汉市计划分配到企业的部分党员军转干部
代表: 电话:
吴家书 ***********
黄振汉 ***********
张兆林 ***********
刘德敏 ***********
胡瑞安 ***********
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